(2017)晋0581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崔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81刑初96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l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马村镇龙马煤矿工人,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山西省高平市。2016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高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前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银灰色夏利牌小型轿车沿高平市陈老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马村镇佛山十字路口东面何记羊汤馆附近路段时,将行人张某甲撞倒,造成张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崔某某主动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张某甲经高平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崔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不负事故责任。经高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经高平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张某乙达成了赔偿协议,崔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甲家属各项费用共计28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张某乙、毋鹏飞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尸检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害人张某甲常住人口信息、死亡证明、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询结果、驾驶证复印件、犯罪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小型轿车信息查询、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张某甲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审理中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经高平市社区矫正中心评估,可适用社区矫正,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明振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崔洁倩书 记 员 闫裴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