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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姜凤烈与谢斌、杜长林、徐卫慧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201号申请保全人:姜凤烈,男,1983年4月14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申铉成,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妍,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保全人:谢斌,男,1964年1月22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杜长林,男,195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徐卫慧,男,1966年4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姜凤烈与被申请保全人谢斌、杜长林、徐卫慧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姜凤烈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保全人谢斌的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5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姜凤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谢斌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保全人谢斌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三、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姜学松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嘉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