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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阳市金鑫冷暖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榆树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金鑫冷暖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榆树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38号原告:沈阳市金鑫冷暖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镇站南街。法定代表人:金珍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龙,系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琳,系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树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建设街17号。委托代理人:王千,系该公司职工。沈阳市金鑫冷暖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榆树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沈阳市金鑫冷暖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市金鑫冷暖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计744元,由沈阳市金鑫冷暖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晓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单海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