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民终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学军与徐开娣、吴兆凤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开娣,王学军,吴兆凤,方国标,徐开娣,王学军,吴兆凤,方国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终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开娣,女,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军,男,197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牧辉,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小梦,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吴兆凤,女,1963年7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被告:方国标,男,196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徐开娣因与被上诉人王学军,原审被告吴兆凤、方国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开娣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徐开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开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43元,减半收取871元,由上诉人徐开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范秀媛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陶 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