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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覃伟超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伟超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刑初15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伟超,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吸食冰毒,于2015年6月2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5)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伟超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伟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以来,同案人董某(另案处理)通过于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的联系,分别在被告人覃伟超和田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场地中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进行赌博。覃伟超、田某明知提供场地是为了赌博,仍积极提供,且在赌博过程中组织人员、车辆进行放哨和接送赌客,董某先在覃伟超提供的虞城县大侯乡林庄村一个废旧的服装厂内组织了3次赌博,每次给覃伟超场地费5000元。后将赌博场地转移到田某提供的虞城县刘店乡大周村,在大周组织了5次赌博,每次给田某场地费6000元左右。于某在赌博期间指使张某在外围进行放哨、开车拉送赌具、看守停车场、两起四角灯为赌客提供标识指路,并从中获利3000余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覃伟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聚众赌博现场照片、证人吴某、杨某、赵某、黄某、蔡某、田某飞、郭某、同案人董某、于某、张某、田某、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伟超伙同董某、于某、张某等人组织场地,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覃伟超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覃伟超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积极退赃,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覃伟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伟超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覃伟超所退赃款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扣除先前羁押24日,刑满日期为2018年1月23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马明锋审判员  范晓娟审判员  杨海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侯文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