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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203申请人陈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203号申请人:陈某某,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广杰,莱州市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徐某某,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某某与徐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于2017年4月5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乙方徐某某于2017年9月15日前给付甲方陈某某人民币30000元;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某某与徐某某于2017年4月5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邹沄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