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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惠翠琴与惠世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翠琴,惠世雄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254-1号申请人:惠翠琴,女,汉族,1968年6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惠世雄,男,汉族,1982年5月19日出生。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惠翠琴与惠世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惠翠琴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惠世雄在陕西榆林榆阳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的工资账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惠翠琴以现金17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翠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惠世雄在陕西榆林榆阳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的工资账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600元,由申请人惠翠琴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艳人民陪审员  白战胜人民陪审员  王艳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白永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