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蒋金厚与刘长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厚,刘长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447号原告:蒋金厚,农民。被告:刘长俊,自由职业者。原告蒋金厚诉被告刘长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蒋金厚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金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金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蒋金厚负担。审判员 闫铁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