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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宏与郑永辉、李国友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郑永辉,李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520号申请执行人杨宏,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郑永辉,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李国友,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杨宏与郑永辉、李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国友270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宏,余款冻结被执行人李国友工资分期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郑永辉、李国友存款、房产、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郑永辉、李国友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杨宏未受偿金额为64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