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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艾国亮与何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国亮,何水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986号原告艾国亮,男,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被告何水旺,男,汉族,1977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本院在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艾国亮与被告何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何水旺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县。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县,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当移送清丰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张瑞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