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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中立与白云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立,白云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568号原告:孙中立,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丁海,灵宝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白云龙,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孙中立与被告白云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中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中立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孙中立负担。审 判 长  王项锋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人民陪审员  任永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伍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