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中立与白云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立,白云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568号原告:孙中立,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丁海,灵宝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白云龙,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孙中立与被告白云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中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中立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孙中立负担。审 判 长 王项锋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人民陪审员 任永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伍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