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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某与周某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唐某,男,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周某,女,1990年2月8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某未履行本院(2015)湖罗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周某存款、收入人民币6万元和利息及执行费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