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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3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3民初145号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法定代表人:孙伊萍,任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爱,女,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敏,男,公司职工。被告:吴狄,男,198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彩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