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程功铭、储金根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功铭,储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财保20号申请人:程功铭,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申请人:储金根,男,1983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人程功铭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储金根以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岳西县红杜鹃学校的工程款进行冻结,保全金额以9万元为限,且申请人已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程功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储金根以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岳西县红杜鹃学校的工程款进行冻结,期限三年;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程功铭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天际新村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为岳私房字第××号】进行查封,期限三年。上述查封金额以9万元为限。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程功铭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严贤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柳文静代书记员 张淑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