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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蒋云与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云,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968号原告:蒋云,女,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圣帝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甲8号。法定代表人:杨剑君,经理。原告蒋云与被告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汽顺达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汽顺达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蒋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办理注销车牌号为×××的抵押登记;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3年9月在被告处购买帕萨特轿车一辆,之后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贷款212800元,由被告作担保人。原告于2004年2月5日办理抵押登记,将车辆抵押给被告。2006年9月30日,原告还清了贷款本息,但被告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未给原告解除抵押,特诉至法院。中汽顺达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对事实认定如下:2003年9月18日,蒋云从中汽顺达公司购买帕萨特轿车一辆(车牌号×××)。2003年9月30日,蒋云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贷款212800元,由中汽顺达公司作担保人。2004年2月5日,蒋云办理了抵押登记,将车辆抵押给中汽顺达公司。2006年9月30日,蒋云还清了贷款本息,但中汽顺达公司一直未给蒋云办理汽车解押手续。上述事实,有蒋云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合同、借款合同、结清证明、贷款申请表、购车发票、缴税收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中汽顺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现原告蒋云已按约定向银行清偿了全部贷款,主债务已履行完毕,抵押权亦应同时消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蒋云与被告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办理注销机动车车牌号为×××的抵押登记。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王永斌审判员  俞凯欣审判员  金 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温迎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