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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执3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肖根、杜华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根,杜华东,欧阳桃英,杜小明,欧阳晓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3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根,男,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杜华东,男,1975年3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欧阳桃英,女,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杜华东之妻。被执行人杜小明,男,1982年7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欧阳晓德,男,1974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人肖根与被执行人杜华东、欧阳桃英、杜小明、欧阳晓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4050元及息,因被执行人长年在外务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审判员  梅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成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