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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应兰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应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86号罪犯杨应兰,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布依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涪法刑初字第006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应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被告人杨应兰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渝三中法刑法终字第000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漏罪,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渝北法刑初字第00760号刑事判决,有被告人杨应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2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1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杨应兰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应兰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应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应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燕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