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5民初247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恩国独任审理,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3年6月26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建冷库工资15000元,后被告偿付500元,下欠14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分文未付,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追索。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欠据一支,证明:2013年6月26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建冷库工资15000元。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谈的原欠款属实,但现在不是欠14500元,而是欠13500元。被告王某甲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所举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6月26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建冷库工资15000元,后被告偿付1500元,下欠13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分文未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雇佣被告为其建冷库,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建冷库工资13500元,并立有欠款欠据,故原告持被告所立欠款欠据向被告索要劳动报酬,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不付,显属违法,依法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某甲偿付原告王某某劳务报酬人民币135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恩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