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彭典红与万德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典红,万德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彭典红,女,1969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万德阳,男,1984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彭典红与万德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一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一初字第00234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费修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