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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彭典红与万德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典红,万德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彭典红,女,1969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万德阳,男,1984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彭典红与万德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一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一初字第00234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费修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