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柴林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24刑初274-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林,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现住山东省临朐县石门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5日被临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4月5日被临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被告人柴林身体存在重大××,生活无法自理,未能执行逮捕,同日被告人柴林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林、刘兆龙、张甜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林、刘兆龙、张甜甜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1月5日临朐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2017年2月4日临朐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庭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柴林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中止对被告人柴林的审理。2017年4月5日恢复对被告人柴林的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柴林、刘兆龙、张甜甜在临朐县邮电局旁边的麻辣烫摊位上吃饭时对被害人田方方、李燕滋事取乐,后将田方方、李燕打伤,经法医鉴定,田方方、李燕的伤情为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柴林、刘兆龙、张甜甜已赔偿被害人田方方、李燕经济损失,并取得两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柴林、刘兆龙、张甜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收到条、谅解书,证人王某、李某甲的证言,被害人田方方、李燕的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法医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林等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被告人柴林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柴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高志海审 判 员 窦秀兵人民陪审员 李纯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