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裴同奇与濮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同奇,濮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926行初14号原告裴同奇,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濮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濮阳县红旗路。法定代表人张祥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邢娅斐,女,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濮阳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董华松,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濮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同奇诉被告濮阳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裴同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同奇负担。审 判 长 曹秀增审 判 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沈庆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