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敬泉与王旭、朱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泉,王旭,朱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346号原告:陈敬泉,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安图县。被告:王旭,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告:朱红霞,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敬泉诉被告王旭、朱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敬泉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敬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敬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敬泉负担。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