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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敬泉与王旭、朱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泉,王旭,朱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346号原告:陈敬泉,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安图县。被告:王旭,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告:朱红霞,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敬泉诉被告王旭、朱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敬泉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敬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敬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敬泉负担。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