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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成芳、彭先明等与朱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芳,彭先明,朱中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062号原告:李成芳,男,1946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彭先明,女,1953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怀宁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翔,怀宁县茶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中华,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芳、彭先明与被告朱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芳、彭先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中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成芳、彭先明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芳、彭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成芳、彭先明负担。审判员  徐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