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成芳、彭先明等与朱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芳,彭先明,朱中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062号原告:李成芳,男,1946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彭先明,女,1953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怀宁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翔,怀宁县茶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中华,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芳、彭先明与被告朱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芳、彭先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中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成芳、彭先明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芳、彭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成芳、彭先明负担。审判员 徐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