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与周松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周松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1118号原告:衢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三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向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平,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松清,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原告衢州市住房保障中心诉被告周松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衢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住房保障中心撤回对被告周松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衢州市住房保障中心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杨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