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1200中山市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尹勇、高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尹勇,高文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200号原告:中山市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西长街281号。法定代表人:吴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军,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勇,男,1989年8月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高文云,女,1987年5月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中山市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告尹勇、高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山市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中山市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国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雪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