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天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天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46号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法定代表人:彭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阳,该公司员工。被告:邵天鹏。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天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贾丽秋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贾丽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元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