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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徐红侠、陈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徐红侠,陈亮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原,公司总经理。地址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被告徐红侠,女,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被告陈亮,男,汉族,1983年8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红侠、陈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郑安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