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司庆奇、司庆华与位成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庆奇,司庆华,位成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司庆奇,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申请执行人司庆华,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位成就,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前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位成就银行存款4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伟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