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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杨桂荣与黄骅市绿苜供销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荣,黄骅市绿苜供销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465号原告:杨桂荣,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骅市绿苜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法定代表人:张长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荣与被告黄骅市绿苜供销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桂荣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桂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荣撤回对被告黄骅市绿苜供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桂荣承担。审判员  滕奉朝二0一七年四月五书记员  白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