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田华诉尹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田华,尹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476号原告:王田华,女,1963年1月3日出生,住蛟河市长安新村。被告:尹克明,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住蛟河市橡胶坝。原告王田华与被告尹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4月5日由审判员林程程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田华、被告尹克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田华诉称:2015年3月26日,尹克明从王田华处借款本金1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2016年11月,尹克明偿还王田华借款本金2万元,承诺于当月月底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于2016年年底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为王田华出具还款计划1份。逾期,尹克明为履行还款义务,现王田华提起诉讼,要求尹克明偿还尚欠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25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按月息3分计算),审理中王田华将利息利率变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尹克明辩称:借款事实属实,尚欠本金数额正确,口头约定的借款期间利息为月息3分,尹克明也按该标准支付过部分利息,尹克明现在经济情况不好,没有偿还能力。同意按王田华主张的时间计算利息。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尹克明从王田华处借款本金1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间利息为月息3分。后尹克明一直按月息3分的标准支付王田华借款利息至2015年11月25日。2016年11月,尹克明偿还王田华借款本金2万元,并为王田华出具还款计划1份,承诺于2016年11月末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于2016年年底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逾期,尹克明未履行还款义务。现王田华提起诉讼,要求尹克明偿还尚欠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25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1份、还款计划1份。本院认为:尹克明向王田华借款本金并出具借据,该借款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尹克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王田华要求尹克明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克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田华尚欠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25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尹克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