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字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力新与于彭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新,于彭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民初字621号原告:张力新,女,1986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夫妻关系):代传宝,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于彭飞,女,汉族,1993年6月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斌,系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汉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路,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力新与被告于彭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晓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力新委托代理人代传宝、被告于彭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斌、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程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力新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于彭飞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7250元、鉴定费1500元、拖车费300元,补车辆牌照100元,合计915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保险承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8日21时15分,被告于彭飞驾驶车牌号为XXX号轿车,经铁人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机动车第三监测站时由南向东越过双实线掉头,与在铁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代传宝驾驶的车牌号为XXX号轿车(车辆所有权人为本案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原告为此产生的拖车费300元、补拍照费100元。后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乘风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于彭飞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代传宝无责任,被告于彭飞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方通过法定程序由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乘风分局委托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车损进行鉴定,车损为7250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500元。经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于彭飞辩称:对事故的发生过程没有异议,原告方主张要求过高,鉴定标准不合理。建议法庭在合理范围内适当考虑。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1、对事故的发生过程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驾驶员于彭飞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现场,情节恶劣,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赔偿责任,所以我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不应由我公司承担。本案经开庭审理,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8日21时15分,于彭飞驾驶牌照号为XXX号名爵牌小型轿车��经铁人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铁人大道机动车第三检车站时,由南向东越过双实线掉头,与代传宝驾驶的在铁人大道由北向南在快车道行驶的XXX捷达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后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乘风分局认定于彭飞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代传宝无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大庆世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受损车辆拖至修理厂,花费拖车费用300元,并且原告通过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乘风分局委托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对车牌号为XXX号捷达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数额进行了鉴定,黑龙江众大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12月26日出具的众大司鉴(2016)第327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该车辆损失总金725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用1500元,后原告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军庆汽车修理厂对受损车辆进行修理,花费修车费用7250元,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于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补办汽车反光牌照,花费100元。再查明,XXX捷达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系张力新,与代传宝系夫妻关系,被告于彭飞驾驶的XXX号名爵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限额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于彭飞将所驾名爵轿车遗弃现场,自己离开现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为一般侵权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于彭飞在此次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力新的具体损失数额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众大司鉴(2016)第327号司法鉴定书可以证明原告的车辆损失数额为7250元,鉴定费1500元,拖车费300元、补车辆牌照费用100元系原告实际花费,且有相关票据支持,故本院对原告的以上请求数额予以支持。被告于彭飞驾驶的XXX号名爵牌小型轿车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2000元财产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2000元。被告于彭飞和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此条款系保险公司和被告于彭飞之间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对于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部分的费用,人民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7150元由被��于彭飞承担全部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张力新2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于彭飞赔偿张力新车辆损失5250元、鉴定费1500元、拖车费300元,补车辆牌照费用100元,共计715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于彭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宇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费用;(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享有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再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