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滩镇陈侯村江家咀一组与杨滩镇陈侯村江家咀二组、XX明、广德县杨滩镇陈侯村村民委员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滩镇陈侯村江家咀一组,杨滩镇陈侯村江家咀二组,XX明,广德县杨滩镇陈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3711号原告:杨滩镇陈侯村江家咀一组,住所地广德县。组长:方永申,该组村民。委托代理人:勾思文,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永涛,男,住广德县。被告:杨滩镇陈侯村江家咀二组,住所地广德县。组长:XX明,该组村民。被告:XX明,男,住广德县。被告:广德县杨滩镇陈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德县。负责人:张德胜,村委会主任。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永胜,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滩镇陈侯村江家咀一组诉被告杨滩镇陈侯村江家咀二组、XX明、广德县杨滩镇陈侯村村民委员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到广德县杨滩镇人民政府核实,广德县杨滩镇陈侯村村民委员会辖区内并无杨滩镇陈侯村江家咀一组村民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滩镇陈侯村江家咀一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泽芳人民陪审员 郭世峰人民陪审员 劳维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彭友成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