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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临邑县真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胡世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县真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胡世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保93号申请执行人:临邑县真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仁春。被执行人:胡世刚,男,汉族,住临邑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临邑县真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世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世刚名下的所有的鲁N×××××号车辆一部。本案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保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