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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刚洪、王春兰与金堂县第二人民医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洪,王春兰,金堂县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102号原告:李刚洪,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五凤镇。原告:王春兰,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五凤镇。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艾,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堂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法定代表人:尹仲秋,院长。原告李刚洪、王春兰与被告金堂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李刚洪、王春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刚洪、王春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廖文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