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张丽云与诉洮南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云,洮南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通榆县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洮南分公司,洮南市乾元盛世一期工程项目部,通榆县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洪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222号原告张丽云,女,61岁,1955年4月1日,地址:吉林省-白城市。诉讼代理人田丽影,律师。被告洮南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被告通榆县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洮南分公司,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被告洮南市乾元盛世一期工程项目部,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被告通榆县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第三人王洪飞,男,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张丽云洮南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通榆县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洮南分公司、洮南市乾元盛世一期工程项目部、通榆县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云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云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宫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