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5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卢星宇与冯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星宇,冯树民,卢星宇,冯树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655号原告卢星宇,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啸鹏,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树民,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委托代理人郭晓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星宇与被告冯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开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会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