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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5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卢星宇与冯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星宇,冯树民,卢星宇,冯树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655号原告卢星宇,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啸鹏,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树民,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委托代理人郭晓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星宇与被告冯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开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会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