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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何忠阳与被告伊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忠阳,伊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167号原告:何忠阳,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张店镇风口村*组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常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常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伊长春,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圣人涧镇南村村*组居民。原告何忠阳与被告伊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何忠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忠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忠阳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何忠阳负担。审判员  轩芬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冬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