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施爱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施爱民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10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施爱民银行存款人民币25603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钱志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