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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申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建生、党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建生,党建,谢为平,孙小六,桑华生,孙德良,刘云高,金小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1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建生,男,汉族,1984年4月5日生,农民,住云南省罗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党建,又名党老二,男,彝族,40岁,教师,住云南省师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为平,男,汉族,1975年6月13日生,农民,住云南省罗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小六,男,汉族,28岁,农民,住云南省罗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桑华生,男,汉族,1957年9月10日生,农民,住云南省罗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德良,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生,农民,住云南省罗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云高,男,汉族,56岁,农民,住云南省罗平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金小方,又名金晓方,男,汉族,62岁,农民,住云南省师宗县。再审申请人孙建生因与被申请人党建、谢为平、孙小六、桑华生、孙德良、刘云高及金小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曲中民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经查,孙建生因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曲中民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曾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云高民申字第478号民事裁定,驳回孙建生的再审申请。2016年8月17日,孙建生再次向本院申请再审。对孙建生的再次申请再审,本院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建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薛 丽审判员 李玲燕审判员 郭雅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