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3执1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东支行、黄添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东支行,黄添胜,黄应愿,赖三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东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罗东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59786054-7。负责人黄金聪,系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敬德,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黄添胜,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应愿,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赖三妹,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黄添胜、赖三妹、黄应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添胜、赖三妹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支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元、执行费人民币650元;责令被执行人黄应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黄添胜、赖三妹、黄应愿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本院依法作出(2016)闽0583执1467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或扣留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2、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黄应愿有银行存款人民币3388.92元,本院扣划上���存款,在收取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2142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添胜、赖三妹、黄应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为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