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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国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国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754号原告: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开放大道89号。法定代表人:吴成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班祥龙,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肖国稳。原告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国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肖国稳已达成庭外和解,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肖国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肖国稳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国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红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仇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