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拉柱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内01刑申2号张拉柱:你因犯非法转让土地罪一案,对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5)托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内01刑终14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申诉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罪,一、二审法院应当查清申诉人犯挪用公款罪的(2013)玉刑初字第00299号刑事判决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2016)内01刑终147号刑事裁定,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对于申诉人提出的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罪的问题。申诉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共同或者单独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利巨大,申诉人已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对于申诉人犯挪用公款罪一案,并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