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双霞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双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合肥市沿河路。被执行人:黄双霞,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黄双霞行政非诉一案中,经本院查明,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张四清审判员 苏 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东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