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麦提库尔班·麦提图尔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提库尔班·麦提图尔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提库尔班·麦提图尔迪,男,1988年8月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策勒县。2015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提库尔班·麦提图尔迪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提库尔班·麦提图尔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5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麦提库尔班·麦提图尔迪在太原市迎泽区柳巷铜锣湾夜市,趁被害人朱某不注意,窃取其上衣口袋内的白色华为荣耀4A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49元)。后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麦提库尔班·麦提图尔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户籍证明,前科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麦提库尔班·麦提图尔迪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提库尔班·麦提图尔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麦提库尔班·麦提图尔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麦提库尔班·麦提图尔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郝志亮人民陪审员 高红赞人民陪审员 辛果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苏亚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