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余英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英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420号原告: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露玉,女,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凯,男,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余英然,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余英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8元,由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志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施 磊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