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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平、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平,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9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平,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号**楼**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志,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平因与被上诉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9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上诉人黄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婧杰审判员  姚 兰审判员  吴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 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