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8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侯波浪与樊佑青、李俊义、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波浪,樊佑青,李俊义,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869-3号申请执行人:侯波浪,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樊佑青,男,196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俊义,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刚,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波浪与被执行人樊佑青、李俊义、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379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湖南新星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俊义名下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059号003栋510房(产权证号:004182**)进行了评估,此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商,目前正在协商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翰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