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杨明与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维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维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初89号原告:杨明,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南段2028号。法定代表人:王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维灿,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杨明与被告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维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杨明于2017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元,由原告杨明负担。审判员 李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瑞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