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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行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朱某诉四川省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陈某撤销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12行初151号原告朱某,女。被告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某路段。法定代表人刘建平,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如鑫,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陈某行政更正登记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明军人民陪审员  汪广秀人民陪审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