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陆晓燕、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晓燕,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3执12号申请执行人陆晓燕,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雷英,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申请执行人陆晓燕与被执行人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23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2016)桂0123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经协商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123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樊 华审判员 韦 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燕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